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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14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纪律处分是维护学校良好秩序和树立优良校风的必要手段,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广大学生自我教育的重要措施。贯彻本办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思想,把思想教育和实施处分相结合,并以教育为主。

第三条 处分学生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学生的申诉保障原则。

第四条 处分学生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毕业设计等社会活动时有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对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校规校纪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从轻处分:

(一)主动去有关部门承认错误并如实交待问题的;

(二)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

(四)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第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从重处分:

(一)违纪情节恶劣及后果严重的;

(二)已受违纪处分再次违纪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等进行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四)为他人作伪证或隐瞒真相,欺骗组织,妨碍调查取证的;

(五)胁迫、贿买、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的;

(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七)组织策划群体性违纪的;

(八)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九)处分决定公布后,拒不执行的。

第九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十条 屡次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经学校院长办公室会议讨论,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至记过处分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在处分期内未发生违纪行为的,可以不再追究;在处分期内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应当给予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处分期满,学生本人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班委会、团支部和辅导员(班主任)综合评议,由所在院(系)作出学生处分期内表现鉴定。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解除处分申请表;

(二)处分期内的个人总结,可附上优异表现的证明材料;

(三)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复印件;

(四)提出申请的本人签名及日期;

(五)所在院(系)的鉴定意见。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四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经教育不思悔改的,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参与各种不正当网贷(立刻贷、在线贷、微贷、分期贷等)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实施网贷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偷窃、诈骗财物的,视其作案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窝赃、知情不报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团伙作案为首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作案价值大,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按公布的标准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私接电源,违章使用各种电器或明火,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打架斗殴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聚众斗殴,持械行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对上述两项的策划者、肇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为双方作伪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为打架提供凶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围观打架斗殴未及时阻止或上报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到一定学时的,给予下列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旷课10学时以下,给予批评教育;

(二)旷课11-30学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1-5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50-7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超过7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连续无故旷课两周,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按《江南影视艺术学院学籍管理的规定》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考场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违纪。对考试违纪,经教育、劝阻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到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企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七)故意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其他作弊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考场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严重作弊,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让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二)组织作弊;

(三)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四)其他严重作弊行为或扰乱考试秩序。

第二十四条  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因男女不正当交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未经批准,随便调换宿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或者出租床位的,令其改正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住校学生夜不归宿的,记为旷宿。旷宿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旷宿累计两次给予警告处分;旷宿累计三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宿累计四次给予记过处分;旷宿累计五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宿累计六次给予开除学籍处理。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处分后仍不改正的,作退学处理;

(四)对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的,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校外人员或者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承担其造成的不良后果;

(五)对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对扰乱宿舍管理秩序,严重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八)宿舍内严禁饲养宠物,一经发现可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宿舍卫生差或学校抽查被通报且屡教不改的,可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后果严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对在建筑物、教室或实验室的公用设施、设备、仪器上乱涂、乱写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故意损坏校园绿化环境、建筑物设施、教室或实验室等公用设备、仪器、卫生公用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对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酗酒滋事,摔瓶砸物,聚众闹事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处以相应赔偿。

第二十九条 参与各类赌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对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邪教内容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于下列违纪行为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于侮辱、谩骂他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对于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造谣、诬陷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干扰、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对在教学和办公等公共场所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教学、实习等活动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弄虚作假,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包裹等,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对违反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严重违反校园行为规定,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二条凡是党、团员学生受处分的,党、团组织应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凡学生干部受处分的,免去其职务并给予公开通报。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最相近条款给予处理;本条例虽有规定,但错误情节轻微,不认为是违纪的,可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  处分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理做到程序正当,处分适当,慎重严谨。

第三十五条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学生违纪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保卫处负责,学生工作处、学生所在院(系)参与;

(二)学生违纪涉及违反学业管理有关规定的,由教务处负责,学生工作处、学生所在院(系)参与;

(三)其他方面的,由学生工作处或学生所在院(系)负责,有关部门参与;

(四)违纪事件的调查应了解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和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在做好思想工作,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做出书面检查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

(五)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几个院(系)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处协调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纪学生所在院(系)应根据学生违纪事实、认错态度、一贯表现,一般应在一周内提出处分意见,并写出违纪学生处分综合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院(系)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尽快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 各种处分都要填写《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审批表》,连同学生本人检查和证明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或报批。

第三十八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学生或者其代言人的陈述和申辩。属认知偏差或无正当理由的,学生所在院(系)应做好工作。与事实和定性确有偏差的,有关部门、院(系)应予复查、补证或重新取证。

第三十九条违纪学生的处分统一由学校发文。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各院(系)拟文并公布,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拟文并公布。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学生的基本信息、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处分决定书应送交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也可邮寄给本人或其家长,同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时,应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无法送交学生签字或学生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书送达人及相关证人记录在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依据《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可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学校可直接采取措施。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所有全日制在籍学生,其他学生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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