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志彪 来源: 发布时间:2014-9-1 1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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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包括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等在内的一系列政府投入的研究性基金都已经形成了行之有效的支出制度,对其管理也越来越规范。但是,我国的科研经费管理仍存在着巨大的改进空间。
例如,某些应用性较强的项目资助,可以将项目事前资助改为加大事后奖励的力度,这样更能够激励科研人员取得政府所要求的成果。
再如,可以学习发达国家的做法,对合格的科研人员适当加大普惠性的科研资助力度,减少千军万马申请少量基金的浪费行为。
我想重点强调科研经费支出制度的改进问题,因为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科研激励和科研效率问题,也是广大科研人员最关心的重要问题。
“活劳动”消耗不可忽视
科研经费支出制度的改进关系到如何对待科研劳动中的活劳动消耗和补偿问题。
按照现在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无论是国家级、省部级的科研项目,还是所谓的横向科研项目,其经费支出都不承认或很少承认活劳动消耗和补偿支出,只能报销科研劳动中的各种物质消耗支出,如购买设备、办公支出、软件、图书,支付出差住宿、交通费用等,而对于科研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活劳动支出,如各种各样的劳务支出、激励支出、加班费、雇佣科研人员、聘请咨询专家、出席研讨会的劳务费用等,则基本不能支付,如有违反,轻则退赔,重则违纪或者违法,受到严惩。
这种在科研劳动中只承认物质转移和消耗价值,不承认活劳动创造价值的做法和规定,在理论上否定的是劳动价值论。
众所周知,以活劳动创造价值,而死劳动只能转移价值为核心的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的基石。否定劳动力消耗必须予以补偿的规定和政策,无疑是对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否定,与我国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国家信仰之间有自然的矛盾。
也许有人会说,现在教授的工资中,已包括对活劳动消耗的补偿,如果再提劳务费就是额外多支出,因此不能再从科研经费中提取任何劳务费用。
其实,我国基本工资中只包括了对教授从事教学活动的劳动补偿,并不包括对其从事和组织科研活动额外多消耗的智力劳动的补偿。
在专职科研活动领域,一般单位都有对科研人员最低工作量的要求,这个工作量其实对应的就是基本工资补偿。对其所提供的额外科研劳动,一般也只能从其科研经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给予补偿。否则,根本不可能激励科研人员多提供额外的劳动。
另外,由于教授、科研人员的机会成本较高,如果不允许其在所承担的科研项目中提取适当的活劳动补偿经费,他们可能就不愿意承担国家科研任务或名不副实地应付。
据估计,全国著名商学院就有数百余名教授从不申请课题,而专门在培训市场中授课。
原因很简单,专门从事上课的收入,要远超过那些主持课题(甚至是国家重大课题)的教授。这种情况在与产业实践结合得较紧密的理工科中也普遍存在,它们都是这种不完善的机制的产物。
不完善机制引发的恶果
在实践中,由于不承认科研劳动需要消耗活劳动,不承认活劳动创造价值,而实际上又必须支付劳动力报酬,只能迫使科研项目承担者造假,如四处收集和购买各种虚假支出发票报销。
这种不合理制度所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一是变相纵容了各种发票造假活动,形成了中国特有的虚火的“发票产业”;二是使每个科研工作者都变成了犯罪嫌疑人或有犯罪嫌疑的人,使其社会声誉受损,当事人往往怀有巨大的心理负担,烙上了难以抹去的犯罪阴影;三是使科研人员花费大量精力和时间去琢磨如何“合理”花钱,而不是琢磨如何全力创新;四是抑制了一些怕犯错误的优秀科研人员申请科研项目的积极性。
最重要的是,它是我国目前科研人员对科技体制意见最大的一项不合理制度,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科研经费使用的效率,阻碍了创新性国家建设的步伐。
提高“活劳动”支出势在必行
为此我建议,财政和审计部门应该重新研究科研经费的使用政策,在制定政策时多倾听一线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应尽快提高科研经费支出中劳务费支出的比例。
根据过去的经验,在一个科研项目的支出经费中,活劳动支出占30~40%左右是比较合适的。
科研制度制定应遵循一个总原则,即要承认知识分子的脑力劳动价值。脑力劳动是复杂劳动,它是倍乘的简单劳动,科技人员的活劳动支出必须得到有效补偿。
我们不能因为给了科技人员基本工资,其额外多提供的科研劳动就可以忽略不计。如果这样,就是重走过去平均主义的老路,就是激励科研人员躺倒吃大锅饭。
一个好的创新制度应该激励科研人员,为优秀科研人员提供更大的边际努力。尤其是社会科学的研究,因为社会科学的研究主要是由活劳动消耗构成,所以应该有更高的劳动比例支出。■
(刘志彪,现任南京财经大学校长、党委副书记。中共江苏省第十二届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兼任国家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经济学部委员。)
《科学新闻》 (科学新闻2014年8月刊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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